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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教育局规定:开展研学活动必须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基地进行!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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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渭南市临渭区教育局发布通知,在印发的《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指出: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必须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进行……严禁组织学生到未经认定的场所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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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智慧营地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等9部门《关于试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开展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开展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目标是让中小学生充分感受祖国大好河山,感受中华传统美德,感受光荣革命历史,感受改革开放伟大成就,感受家乡特色文化和发展变化,增强对坚定“四个自信”的理解与认同,激发学生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之情,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开展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教育性原则。要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生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注重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系统性、知识性、科学性和趣味性,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良好成长空间。

——实践性原则。要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在与校园生活不同的环境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了解社会、亲近自然、参与体验。

——安全性原则。要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公益性原则。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家庭困难学生要减免费用

——规范性原则。严格落实关于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和集体外出的有关要求,全过程、全方位规范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临渭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由区教育局研学实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研学办),办公室设在渭南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负责全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日常管理。各中心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学校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安稳股、审计股、督查室、督导室、学生资助和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业务检查指导工作。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门处室负责,主要做好学校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主题确定、课程设计、线路开发、方案制定、活动组织、安全保障、资料整理、信息宣传、教育科研、师资培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由学校负责组织开展,学校是组织主体和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需制定周密详实的活动实施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活动安全顺利、学生研有所获。校可以自行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旅行社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联合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第八条 学校与承办单位联合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应邀请学校家委会或家长代表共同参与对承办单位的遴选。

第九条 学校应将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必要费用精准核算,并通过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家长公开。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费用减免。参与活动教师的费用应由学校经费承担,不得由学生分担。学校还可积极联系社会爱心人士和爱心企业资助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第十条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原则上以整班、整年级集体活动的方式进行。学校要坚持公开透明和学生自愿参与的原则,通过家委会、致家长的一封信或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告知家长活动意义、时间安排、出行线路、费用收支、注意事项等信息,充分征询家长意见,与家长签订协议书,明确学校、家长、学生的责任权利。对于不能参加活动的学生,要妥善安排好学生的学习生活。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要严格落实备案审批制。学校按要求完成行前准备工作,经辖区中心校全面审核后于出行前三周报研学办,研学办于次周一统一报安稳股,安稳股于一周内完成审签并反馈结果。严禁未经备案审批私自出行。严禁偷换概念,以其他名义变相组织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或以研学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应做好研学实践教育工作档案管理,妥善保存各项过程性资料。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研学实践教育工作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争取各方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四条 研学办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发应用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管理平台,不断提升全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将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纳入督导评估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研学实践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优秀研学实践教育课程设计、教研成果予以推广。

第三章 线路与课程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要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落实课时、落实师资,做到“五有”,即工作有计划、外出有方案、应急有预案、行前有备案、结束有总结

第十七条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小学四到六年级、初中一到二年级、高中一到二年级。每学年安排一次,每次小学2至3天、初中3至4天、高中4至5天。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时间尽量避开旅游高峰期。

第十八条 学校应统筹学生年龄、心理、认知特点,建立小学以乡土乡情为主、初中以区情市情为主、高中以省情国情为主的分层递进、有机连续的研学线路体系。坚持由近及远的原则,从区内研学基地向市内、省内、国内逐步延伸。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时,应突出其育人功能,将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的重要载体,研发构建自然与文化、历史与地理、科技与人文、工业与农林、城市与乡村、传统与现代、参与与体验等多种类型的研学实践教育课程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应做好研学实践教育的课程设计、活动反思和课题研究等工作,不断优化研学实践教育的育人效果,增强育人功能。

第四章 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必须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进行区(县)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只能为本区(县)内中小学生提供服务,市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只能为本市内中小学生提供服务,国家级、省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可以为全省和省外中小学生提供服务。严禁组织学生到未经认定的场所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食宿场所应首选教育系统所属或认定的“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综合实践基地”以及有条件的省级、国家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负责落实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承办单位及与其合作的交通、医疗、食宿等服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符合相关强制标准和行业规范,为研学师生提供安全、优质的保障服务。

第二十四条 研学办应建立动态评价机制,由学校、学生、家长等对承办单位、研学基地的服务进行全面评价赋分,适时进行排名公布。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被两所以上学校投诉服务能力不足的承办单位、研学基地,将其列入负面清单,建议学校不再与其合作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每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出行前,要切实完善措施、落实责任、细化管理,充分做好安全保障相关准备工作。

(一)与承办单位共同制定科学严谨、详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遇到突发事件能及时妥善处置,坚决避免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发生;

(二)摸排掌握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

(三)与承办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承办单位必须承担的安全责任;

(四)购买校方责任险、查验承办单位的旅行社责任险,并为所有参与人员购买意外险,严禁未购买保险的师生及其他人员出行;

(五)有针对性的对出行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演练,帮助其了解有关安全规程和防范措施,掌握自救互救相关知识和技能;

(六)邀请交警部门,共同确认承运车辆来自正规运输企业,驾驶员符合工作要求,车辆状况良好、具备运营资质、年审合格、购置有国家要求的乘员责任险等。安排专人全程监督车辆做到不超员、不超速、不疲劳驾驶;

(七)及时详细了解路况信息和天气情况,并做好相应应急物品准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每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既定的方案预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一)至少安排一名副校长和一名中层带队,每班配备不少于两人的随行教师,并将每名学生的管理责任细化落实到人。也可邀请家长代表作为志愿者,协同做好学生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二)医护人员携带必要应急药品器具随行;

(三)严格按照备案行程开展活动,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行程的,应做好与学生及家长的沟通工作,并及时向中心校、研学办、安稳股报备,确保行程顺利,无不良舆情;

(四)如遇突发紧急事件,要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第一时间施救,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请求事发地支援;

(五)如遇特殊情况需立即停止或中止活动开展,学校要切实做好学生管理,妥善处理与承办单位、学生家长的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每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结束后,应将全体出行师生统一送回校园,并向中心校、研学办、安稳股报告。在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评价、资料整理、活动总结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中小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校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临渭区教育局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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